每户限养一犬 已合法饲养多只的不予追究 伤人两次或伤两人收容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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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市民牵着两只宠物犬在路上闲逛。刘行喆 早报资料
关系养犬和不养犬市民权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在历经多次听证、审议后,终于在昨天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52票赞成,8票弃权。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上海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但已合法饲养的不予追究;养犬人应承担免疫、电子标志等管理服务费;犬只两次以上伤人或一次伤两人以上,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等内容。
费用标准5月15日前公布
昨天通过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新规定采纳了有委员提出的关于提高养犬人登记和年检的积极性的意见,规定“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新规定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志、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志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治安管理处副处长孙卫华昨天解释,养犬办证收费将根据新标准每年收取,将在5月15日前公布。
孙卫华还表示,伴随着新规实施不会迎来一个集中捕捉无证犬的高峰,也没有相关的专项行动。
烈性犬由公安部门收容
另外,为了控制犬只的繁殖,新规定明确,“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新规定增加了个人饲养烈性犬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关于犬只伤人的处罚,新草案规定,“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
对于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犬,新规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一户两只或两只以上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但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年检。
对于城市化地区的定义问题,新规定解释为“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化地区,是指《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镇”。
回顾上海新养犬条例的制订修改过程,草案曾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26条修改意见,曾多次召开听证会、审议和座谈会,听取养犬市民、不养犬市民、犬只经营和诊断单位、基层社区工作者、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学者的意见。
多次研讨,多次修改
● 1年伤人三次,收容犬只—— 2010年11月10日,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解读条例
● 1年伤人两次,收容犬只 ——2010年12月22日,人大常委会二审条例
● 伤人两次或伤两人,收容犬只—— 2011年2月23日,条例最终通过
录入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