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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湖南2月25日电(通讯员 黎春燕)近日,由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汤爱军涉嫌职务犯罪一案,经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受贿赃款5.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赃款34341.7元予以没收,发还给资兴市公路管理局。
法院审理查明,汤爱军现年37岁,2004年9月任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养工股股长,从事工程招标、养护工作;2005年5月任该局副局长;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兼任资炎公路监理处处长。2004年至2010年,汤爱军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并多次收受龙某、曾某、李某等工程老板和设备出租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9万元。
此外,2004年至2006年,汤爱军在担任资兴市公路管理局养工股股长和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局长戴某(已判刑)和司机胡某,采取虚开红单、虚增工程量、虚报冒领的手段,从公路工程项目中套取公款34341.7元,用于其个人提拔请客送礼和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爱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9万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4341.7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行为,又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