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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敲诈老东家恶有恶报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7日10:42  法制日报

  原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员郑黎明2008年6月从该公司离职。因对该公司董事长不满,便与郭某合谋敲诈董事长。其间,郑黎明向郭某提供了其所知道的公司内幕信息。2008年11月5日至20日,郭某多次发手机短信给董事长,以人身伤害、举报公司等相要挟,向董事长索要30万元。因董事长报案,敲诈勒索未得逞。2009年12月,郭某被判刑。2010年9月,与郭合谋敲诈的郑黎明被逮捕归案。

  萧山法院认为,郑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共同犯罪。郑黎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郑黎明一审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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