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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给力法律监督,两种途径可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3日03: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庄永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话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强化法律监督,需要全国人大“给力”。如何“给力”?代表委员们通过议案、提案、建议等形式,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途径。

  途径一:制定“法律监督法”

  “为保障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希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3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代表以及来自检察系统的多位代表委员发出了这样的心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胡振鹏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邓川、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曾页九等代表,以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学成,分别提出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的议案、提案。

  代表委员们认为,目前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散见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而且立法相对原则,部分检察职权缺漏,职权行使程序不清,配套机制匮乏,不但有碍于全社会对法律监督形成完整的认知,也大大影响了检察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障碍,导致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深入发展。

  代表委员认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可以将近几年来推行的改革措施和机制创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助于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

  代表委员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是关键和基础,最好的办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一部单独的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法,明确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序和措施。

  途径二:出台加强法律监督决议

  也有一些代表认为,制定“法律监督法”,固然是全国人大“给力”法律监督的最佳途径,但立法无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迫切的现实需要出发,他们提出另外一条途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明、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栗甲、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云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田海、辽宁省检察院检察长肖声等代表分别提交议案,提出了上述建议。

  代表们指出,截至2010年12月,全国已经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相关决议或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科学发展。这为国家层面制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议或决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可以说,通过权力机关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权力运行与监督规律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要求的重大举措,也是对纷繁复杂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各地有关法律监督的有益探索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议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代表们表示,出台决议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社会的现实需要,以决议的形式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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