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以监察员的身份,有幸参加了广州市某村转制公司负责人的提名选举,目睹了选举的全过程。该公司登记原始村(股)民选票246人,到选154人,92人委托投票,均有代签者,并领取了有效选票。整个过程持续了约三个多小时,从现场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唱票监督等方面均做到了无懈可击。但细细思量,仍觉得此类选举存在着一些不足。
首先是直接参与投票的村民相对少些。到场154人只占总人数的63%,且其中绝大部分是老年人,年富力强的中青年人到场率低。其次是投票随意性。唱票过程中出现一些疑问票,其中的涂改票,说明对提名人认同不确定,准备工作不充分。再次是投票的非理性。几乎所有的委托票全与代投票者一致,而这样的票竟然占了总数的38%;一个人代表五个人提名二十五人次,如此投票能含有多少理性的成分?达尔在其《论民主》(O n D em ocracy)一书中将民主的标准简化为五个: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和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其中有效参加是基于人思想的真实表达,而不是视为儿戏;投票平等,恰恰是维护人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弃如敝履。此次投票选举热闹非凡的场面,像大户人家的女儿出嫁,打扮得风风光光、体体面面,倒让笔者过足了眼瘾。冷静之余,仍觉得那些手持选票谈笑风生的村民如同玩票,基本上抱着走一遭的心态。对基层老百姓而言,投票权是合法实现自己最现实利益的保障,一旦这样的权利降临到自己身上时,应当倍加珍惜。不当一回事的话,失去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更主要的是否定了民主的本质和内涵。
□易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