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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过分追求调解率”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3日05:1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特派记者 陈良军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强调了法院在调解方面的成果。昨日,湖北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时,有多名代表认为,调解是处理矛盾纠纷的好方式,但是不宜放在法院来办。他们表示,法院的根本职能是判案。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表示,法院的职能主要是依法判案断案、裁决裁判,“公民和法人有纠纷,希望最后能有个丁是丁卯是卯”。

  敬大力的观点是,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个有效手段,但是应该将一些能够调解的、调解比审判效果更好的案件,交给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来调解。

  “现在调解工作中,一些地方规定调解指标,我了解有一些基层法院规定80%的调解率,这是不恰当的。”敬大力说。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现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也认为调判一定要结合。

  她表示,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定纷止争”的功能中,“定纷”的功能不仅不能散失而且要加强。她介绍,现在有一些地方以调解率作为追求的目标,甚至作为法官个人业绩考核的标准,这个导向有问题。吕忠梅认为,大调解的格局可以有,但法院的基本功能不能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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