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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元衡擅用刑罚遭配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6日08:23  法制日报

  □庞朝骥

  根据《旧唐书》记载,唐穆宗时期,长安城中有个叫曲元衡的人,曾经做过率府仓曹,也就是管理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的官员。曲元衡杖杀了百姓柏公成的母亲,柏公成接受了曲元衡的钱财,隐瞒了母亲的死讯,而不向官府报告。事情败露后,官府立案审理。法官认为,柏公成的母亲在辜限(古刑律规定,凡殴人致伤,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其限期称“辜限”)之外,加上曲元衡之父是朝廷官员,所以曲元衡可受其父官阶的荫护,可以判他以钱赎罪。对于柏公成因为私下接受曲元衡的钱财,隐瞒其母亲的死讯,则因为恩赦可以免罪。

  当时任刑部郎中的裴潾则认为:“实行刑罚是国家统治手段。作为官吏,可以在其管辖之内施用刑罚,如果双方的主体既不是官府,又不是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对象,则必须告官,由官府处理。为官之道,就是要明白不得对百姓擅用刑罚。本案中曲元衡既不是官吏(已不在官位),柏公成的母亲又不是他的附属之民,但曲元衡擅行暴力,如此残暴的行为,岂能容于常理。柏公成收受仇家钱财,居然以母死谋利,隐瞒其母亲死讯,违背天理,必须处以死刑。”后来皇帝下旨,曲元衡被处以杖六十后配流(到流放地服苦役),柏公成按照法律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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