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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逃税33万余元 宁夏海原一加油站法人被判刑3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6日08:23  国际在线

  3月14日下午,海原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认定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马忠琦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行政罚款予以折抵。

  据了解,海原县居民马忠琦是当地牌路山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9月,海原县公安局以其多次逃税涉嫌触犯逃税罪,将其刑事拘留。

  海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忠琦作为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负责人,2005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开具发票联与存根联金额不一致的“大头小尾”发票153份,隐匿销售575387.08元,逃避缴纳税款160911.86元。2009年12月30日至2010年8月22日,在宁夏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宁夏灵武大古储运公司使用EPOS刷卡或使用EPOS刷卡加现金结算的方式购买成品油13车,未进行财务记帐,也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79053.19元。

  法院查明,2004年11月10日、2009年5月22日,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因逃税被海原县国家税务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2010年9月16日,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补缴税款90000元,同年10月11日,缴纳税费、滞纳金及行政罚款103799.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忠琦作为海原县牌路山加油站负责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办法,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使用EPOS刷卡或使用EPOS刷卡加现金结算的方式购进成品油不记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339965.05元,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马忠琦在案发后已补缴部分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行政罚款予以折抵。(记者 丁丁 实习生 陈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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