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起,经过6次修订后完成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正式实施。该规范共有55条,较2007年旧版40条又新增了15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仪容、 举止、礼节、执法、用语等一一做出规定,且明确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者不得执法,而违反此规范者最高可给予开除处分。
新版规范新增了“基本准则”一章,共6条。首条便明确“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新规还增加了一章“廉政规范”,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在对城管队员的监督方面,新版规范也更加明确。违反新版规范的执法人员,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
录入编辑:薛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