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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亟待重视和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郑玉龙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大都有“告知”、“通知”等规定,统称为“告知书”。“告知书”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义务,也是畅通司法救济途径、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要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完善。

  一、认识“告知书”的重要价值。因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对于解决争议的途径并不是很了解,如果负有告知义务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机关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相互推诿,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极有可能导致群众因“救济无门”而通过上访或者其他非正常途径解决矛盾纠纷。正确告知群众解决争议的救济方式,引导群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一是疏通群众法律救济渠道的有效方式;二是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三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群众到处上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告知书”的形式和内容。“告知书”原则上要以书面的形式,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电话或者口头告知的,需形成书面的记录,以证实办案人员确实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告知书”要有期限限制,要说明理由,还要告知处理争议的方法和途径等。

  三、拓展“告知书”的适用范围。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告知书”的存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告知书”的范围也仅局限于部分法律条文中。因此,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条文时,要增加“告知书”的规定,尤其涉及群众可能寻求救济的程序上要多体现。如法院判决中,除了要告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还应告知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四、制定适用“告知书”的工作机制。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告知当事人正确解决争议的途径;对于属于本部门处理,但是依法不予受理的,要明确告知或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当事人不理解的法律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要尽量给予解答,或者请专业人士给予解答。对于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造成当事人上访缠诉等不良后果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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