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坚 葛东升
□讲述: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邹云翔
近年来,在江苏省泰州市下辖的海陵区、靖江市等地,发生过多起案情基本相同的盗窃汽车牌照后向车主索要赎金的案件。然而,相似的行为,罪名认定却迥然不同。有的被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有的则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的判决也不一致。
事实上,“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在检察机关不同形式地存在。不同检察院,对案情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尺度上都有不同,例如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在哪?如何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对于这些案件,有的批准逮捕有的不捕,有的起诉有的不诉。
2007年起,泰州市检察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把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裁量权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参考和借鉴指导性案例,恪守案例所昭示的原则与精神。
很快,第一个指导性案例走进视野:2007年2月,泰州市下辖的姜堰发生一起共同犯罪案件,钱某和赵某同为15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发后,两人均自愿认罪。
但是,这个共同犯罪案件中,钱某提出犯意,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工,持刀对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进行伤害,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犯罪情节较为恶劣。同时,钱某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身体不好,其父母表示无管教能力。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其他同案犯,且其家长、社区均愿意承担监管职责。
检察官根据走访情况,综合评估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罪前、罪中、罪后的表现。对犯罪嫌疑人钱某决定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则决定不批准逮捕。
这个指导性案例的确立,对于同类案件的办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把握案件整体情况,综合分析的同时,需要考察不捕的可行性,考察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帮教条件。
2008年开始,我院又将案例指导从审查批准逮捕、起诉,拓展到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到目前为止,办结的54件有关民事执行款的申诉中,累计金额达1.3亿余元。从1起个案着手,立案查处交通、海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2件22人。
目前,我院已确立26个指导性案例,重点是一些在证据分析、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难复杂问题,以及一些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