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虹张怀民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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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春梅
“关于修改非法采矿罪和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两条立法建议,均被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提及此事,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十分高兴。
2008年邯郸发生“2·17”非法矿点特大爆炸案,26名矿工死亡。贾春梅带领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各地对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不一,为非法开采者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经过对类似案件的调研,贾春梅2010年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了“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修改和完善的意见”。
近日,贾春梅欣喜地看到,刑法修正案(八)采纳了她同其他代表的意见,第三百四十三条删掉了原来“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构成要件,增加“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办理涉黑案件中,贾春梅注意到刑法中缺乏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规定也较为笼统。结合办案实践,贾春梅撰写了“关于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议”,从2009年到2010年连续两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交,建议将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四条明确界定”纳入刑法条文,同时建议,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应当增加财产刑。
该建议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被吸收到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八)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和财产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