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拥有三套房以上的职工和家庭,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或还贷。同时,对拥有二套房者提取公积金还贷也有额度限制(据3月17日《南方都市报》)。
网友吴江:对公众来说,缴存公积金,是为了获得相对低利率的住房贷款。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来遏制住房投资与投机,不无必要。
规定三套房以上职工和家庭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和还贷,的确比贷款设限更加严苛。住房投资和投机者连自己缴存的公积金都不能用,相当于冻结了部分投资。不过,规定多套房拥有者不得提取公积金购房还贷的初衷或许不乏善意,但善意并不意味着无可挑剔。
尽管住房公积金名字里也有个“公”字,名义上也的确姓“公”,但骨子里却绝非“公款”。每一分公积金其实都是名花有主,各有归属。既然住房公积金归根结底是缴存者名下的资产,那么,对于这部分资产的提取就没有理由违背最初住房公积金缴存时的承诺及契约。买房却不许提取个人名下的公积金,不仅是对公积金缴存协议的公然违背,更是对缴存者最基本权益的侵犯。毕竟,人家缴存用来买房的钱,凭什么在人家买房的时候却不许提取,不予支付呢?楼市调控,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当然没错,但假如因此打起个人公积金账户的主意,显然是越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