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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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章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为了这26个字,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不懈呼吁了三年。
2004年3月,是周洪宇当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二年。媒体上不断披露公务员录用中对性别、容貌、身高、地域歧视引发的诉讼,高校录取中对残疾的歧视,以及深圳、安徽等地提出的就业歧视诉讼,引发了他对反歧视立法的思考。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周洪宇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反歧视法提上议事日程。该建议提出后,引起广泛关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迅速回函,表示将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条例,保障公民权利。
2004年8月,人事部、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意见,强调了几种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携带者也有被录用的资格。对此,周洪宇深感欣慰,希望新标准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然而,观察了一段时间,他发现歧视现象并没有因为通用标准的实行出现明显改观。他感到,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有关权利,真正消除社会歧视,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为此,他还在本刊发表署名文章,“制定反歧视法宜快不宜迟”。
2005年和2006年周洪宇继续呼吁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歧视法或反入学、就业歧视法,并提交了立法草案稿。劳动人事部回函表示,决定制定就业促进法,并吸收周洪宇关于反就业歧视、反乙肝歧视的建议。
然而,法律实施后,周洪宇发现,就业促进法在反歧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周洪宇表示,如果下届还能够当选人大代表,将继续提交反歧视立法的相关议案,直到这部法律出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