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许智慧代表:促使“醉驾”入罪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02: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谢文英

许智慧代表:促使“醉驾”入罪

  许智慧

  2010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就提出了“在刑法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的议案”。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智慧认为,该法条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但未造成后果的行为没有规定惩罚。为此,她提出修改刑法的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将所有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范。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吸收了许智慧等代表的建议,将醉酒驾车行为入罪。

  此外,许智慧还推动了涉外专利代理从“指定”向“法定”的转变。

  2008年12月27日专利法修改决定通过之前,专利法对涉外专利代理的规定是,“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许智慧说,专利法施行之初,我国能胜任涉外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还不多。时隔20多年的发展,专利代理行业日臻成熟。如果还是指定代表机构,不仅妨碍了行业的公平竞争,而且有违反TRIPS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嫌疑。

  2008年全国两会闭会期间,许智慧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议案”,她建议平等对待所有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区分涉外代理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任何代理机构都可以办理涉外专利代理业务,将选择权交由申请人自己行使。

  2008年12月27日,许智慧欣慰地看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吸收了她的建议,取消了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即可。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