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政府审核确认,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开始公示。根据“标准”,今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据悉,对违法行为逾期仍不办理并引起社会影响的,可按三类标准予以处罚:1、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或阻挠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10000元罚款;2、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处30000元罚款;3、应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或恐吓、威胁中心人员进行执法的,处50000元罚款。
(档主:陈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