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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裁判学术吗?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05:55  长江商报

  现在网消息 最近,屡屡听说把学术分歧告到法院,而法院欣然受理的事。一位画家,看到别人的画评里不点名地说某人画得不好,便对号入座,认定这画得不好的就是自己,于是向法院递上状纸,说是名誉侵权。又有一人,指控上世纪60年代某报某文阐释鲁迅某诗,说诗中涉及一人即自己先祖,而先祖必不似文中所说那么不堪,于是也告到法院,也说是名誉侵权。

  学术(广义的学术,此处含文艺批评)与法律的最大不同,我以为,是前者难判对错,更不应定以罪责,施以刑罚。学术是自由的,是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是可以各家各派长期共存的。即使有确凿材料和充足理由驳倒一方,而彼方固执己见,也应允许,不必强求一致。即使人人见而斥之,当事者仍昂昂然自觉有理,仍当尊重他的观点。这样的好处,就是不会以强势压弱势,以多数压少数,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可能人们的认识又会有新的推进;而真正站不住脚的论点,到最后还是会被时间证明其不能成立。

  学术可以这般自由,司法则带有很高的强制性,这是因为二者的对象本身是不同的。学术主要是对一些理论和意见的探讨,是针对历史、文献、学理、创作的研究,这对于社会和个人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不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构不成对人的伤害(只要相关的人心态健康、正常即可)。这与杀人放火,与对同时代人(不含古人)的诬陷恐吓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如没有学术自由,一切都管得死死的,只准这样说不能那样说,只准这样想不能那样想,一个社会就会陷于死寂状态,思想、理论、科研也就不可能前进了。

  提出并强调司法不可裁判学术,无论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人心的转变,都不是没有意义的。如各级法院能自觉地不介入学术,当事人不再渴望人人只按自己的认识去说去想,而都能认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各种学术观点长期共存,那中国的学术———不,这也关系到中国的持续兴旺,或者说,也就是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吧———才会有真正的保障!

  3月20日南都评论周刊

  作者:刘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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