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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上午,湖南省水利厅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宣讲报告会)
红网专题:新《水土保持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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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3月21日讯(记者 李慧芳)自201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实施。3月21日上午,湖南省水利厅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宣讲报告会,国家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司长刘震就《水土保持法》相关情况做了讲解。
《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水土保持法》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化,对水土保持规化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法》还在第十七条明确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明确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化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法》还就违法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指出,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稿源:红网 作者:李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