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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空气异味”事件一再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13:58  新闻晚报

  □施平

  春分前夜一场阴雨,不少市民未见花落知多少的诗意场景,反而为一股蔓延在空气中的异味感到胸闷、头晕。据本市多家媒体报道和环保部门统计,这股异味从昨日中午起弥漫了本市浦东、杨浦、虹口、闸北、卢湾、徐汇、长宁、闵行等大部分市区范围,影响持续长达9个小时,其气味类似臭鸡蛋、榴莲、液化气,引起部分市民恶心不适。

  对于突如其来的空气异味,市民并不陌生。据统计,自2008年9月以来,已经发生过三次类似事件。其中与本次事件最相似的是去年11月23日中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硫醇类物质泄漏,造成杨浦、虹口、普陀等地居民闻到空气中有恶臭气味,环保部门当时曾经对这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然而据市环保局网站今日发布的公告,昨日发生的异味事件源头又是来自于高桥同一家单位,泄漏物为石化硫磺装置内的酸性气体,公告称“在高桥石化厂界处检测出超标的硫化氢气体 (超标8倍)”。

  只要是上过初中化学课的人都知道,臭鸡蛋气味是硫化氢的特征,正符合昨日空气异味的特点。硫化氢对人体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因此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将其列为空气中有害物质,严格限制其在空气中的浓度和含量。虽然环保部门专家表示,只有深入接触吸收该物质才会中毒,昨日的硫化物泄漏对人体不会造成危害,然而即使只是引起不适,对市民来说,毫无疑问也是健康权受到了损害。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就是谁侵权,谁负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空气中的异味不仅仅涉及到民事责任问题,从行政监管方面而言,《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2008年9月的上海农药厂泄漏事件和今年2月的金山无证化工作坊氯甲苯气体泄漏事件中,环保部门都采取了停产整顿和依法取缔的严厉处罚,正是依法行政的体现。

  从市环保局今日的公告得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已经作出“快速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严肃查处”的批示。如今环保部门已经迅速查清异味来源,接下来就应该考虑如何消除影响、严肃查处。考虑到时隔不到4个月,同一家单位就发生了两次泄漏事故,如果不采取果断和恰如其分的整顿整改措施,那么能否遏制其继续麻痹大意、不把安全生产当一回事儿的粗放作风就要打一个问号了。虽然说该生产企业的生产物资是液化气和汽油等城市重要资源,然而在市民健康和城市环境两个重磅砝码面前,没有理由继续放任这样的单位再次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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