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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读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亮点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2日07:06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周斌袁定波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等一系列变化,对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程序规定有何亮点?如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益?3月21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

  细化质证明确举证责任

  【亮点】公众认为,取消关于确认的规定,是新国家赔偿法最大亮点,降低了“门槛”,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针对这一变化,程序规定也相应删除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中有关确认的内容。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指出,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实际上扩大了赔偿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赋予赔偿委员会对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职责和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终局决定权。但难题是,除刑事羁押赔偿案件因司法机关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无罪判决,已经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外,其他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是否违法成为赔偿程序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程序规定通过细化质证、明确举证责任破解了这一难题。根据暂行规定,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而实践证明,由于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即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也往往因为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对赔偿决定不理解而不肯息诉。

  “新国家赔偿法引入了质证的内容,程序规定通过对质证范围作出具体解释,明确规定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等情况,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以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这位负责人说,同时考虑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职权行为时应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形成规范的卷宗材料,在提供证据上具有便利条件;而赔偿请求人收集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时受到较多限制,处于明显弱势,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权利,程序规定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特殊情况可口头提出申请

  【亮点】新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请求人如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以及赔偿委员会如何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都未作具体规定。而程序规定对立案进行了详细规范。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释说,立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要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首先就要解决好立案问题。因此,程序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交的申请书的份数、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引导性规定;规范了赔偿委员会立案审查的期限,即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7日内立案,而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程序规定明确,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后,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该负责人强调。

  增加委托代理等3项规定

  【亮点】新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委托代理、回避,以及关于中止审理或者终结审理的规定,而程序规定中增加了这三项内容。

  【解读】“司法实践中,赔偿请求人委托律师或家人代理的情况大量存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则均由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指出,委托代理在赔偿程序中是一种客观存在,也是一种必然需求。因此,程序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同时对代理人的范围、授权委托书及特别授权作了具体规定。

  同样,虽然新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中止审理或者终结审理的规定,但现实中,有些赔偿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不宜继续审理,包括赔偿请求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情况。为此,程序规定制定了应当中止审理的6种情形和应当终结审理的4种情形。

  而对于增加回避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回避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制度。程序规定明确要求审判人员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进一步体现程序公正,体现司法公开和透明。

  赔偿方式数额都可协商

  【亮点】新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规定。

  程序规定则进一步明确,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协商。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之前实践中,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或是在赔偿委员会组织下,通过协商解决赔偿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对那些损害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协商更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

  “程序规定要求,如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这位负责人表示,赔偿委员会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针对程序实体制定两种“决定”

  【亮点】暂行规定要求,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程序规定中则出现了决定和国家赔偿决定两种形式。

  【解读】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仅“赔偿委员会决定书”一种文书形式无法满足需要。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申请;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可以决定准许等。

  为了区别赔偿委员会就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作决定和对实体问题所作决定,程序规定要求赔偿委员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赔偿申请的,制作决定书;对于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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