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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零嘴 攒够判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2日08:1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越检宣 一名中年妇女连续10次在便利店里“小偷小摸”,虽然每次偷窃都是价值几十元的巧克力、口香糖等,然而小额盗窃的金额累计超过了起刑点,也构成盗窃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5日11时许,在越秀区犀牛路的一间便利店,犯罪嫌疑人王某华假装选购商品,趁店员不注意,迅速将便利店里比较贵的两盒德芙巧克力、金沙巧克力放进自己包内。谁知店员刚好发现,将其当场抓获。由于此前便利店曾多次失窃,店员想起王某华曾多次在场。于是,公安机关调取了店内的监控录像,经过细致的比对核查,认定在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1月20日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王某华已先后9次在店内实施盗窃,均为价值数十元左右,容易携带的巧克力、口香糖等物。截至被抓时,王某华累计10次连续在便利店作案,共盗得23种物品,总价值约为人民币1480元。

  一般人误以为几十元的小额盗窃,即使被抓也只是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罚。然而,根据刑法总则关于连续犯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年之内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没有经过处罚的累计数额超过盗窃罪的起刑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广州,超过1000元就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点。近日,越秀区检察院以盗窃罪依法对王某华予以了批准逮捕,“小偷小摸”最终酿成了刑事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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