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决定修订现行的《养犬管理办法》,拟规定以后养犬必须首先征得四周邻居的认可,同时需要到居委会开出证明,然后才能在济南市公安局办理犬证手续。(3月21日《山东商报》)
经济学把行为主体的活动对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称为“外部性”,根据影响是积极还是消极,又具体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拿城市里养狗来说,在满足主人看家护院、精神愉悦的个体喜好之余,却也不可避免地给周围居民带来犬吠扰民、伤人威胁等“负外部性”。
济南的政策善意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关口前移,让养狗者与街坊四邻事先沟通,取得对方的体谅,减少日后矛盾纠纷的产生。养狗还得征求邻居意见,这并非过分的苛求,而是基于对对方权益的尊重,也体现了对自己行为的负责。但知易行难,还有一系列细节问题要解决。比如,“邻居认可”的说法太过模糊。是要征求一幢楼的居民意见,还是只要问问楼上楼下的态度?是一两个邻居同意就行,还是要同意者达到多少比例?核心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容易产生理解歧义,导致操作性大打折扣;再者,事先沟通并不一定是皆大欢喜的结局。倘若一方执意要养,一方坚决反对,从而僵持不下,矛盾激化,怎么办?
养狗征求邻居同意,应当有制度兜底。首先,明确具体细则。“邻居认可”的标准需要尽快界定,哪些对象需要征求意见,要有统一说法;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对于双方沟通未果导致的矛盾纠纷,社区居委会应主动介入。此外,邻里对养狗人不文明行为必须有投诉权,依法依规的处罚要到位。(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