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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法”靠三大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3日08:06  法制日报

  □法律人语

  王学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是标志着我国已经从“立法时代”进入到了“修法时代”,开展“依法治法”对行政法进行规范、监督将是“修法”的重要途径,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工作也将进入“依法治法”新时期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的确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我们知道,行政法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法制建设受到了重视,行政法律制度得到了恢复并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的行政法朝着民主、法治、服务、科学的方向健康发展,“依法行政、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依据法律、权责统一”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成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和从严治政的根本要求,成为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的迫切要求,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时代的最强音。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也将要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在行政法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文革时期法律虚无主义和轻视法律的思潮,导致了政治和法律体制的严重瘫痪和严重畸变。因此文革结束至今,中国是在一片废墟上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故在初级阶段行政法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社会需求有重点地进行立法,形成行政法律部门的基本框架。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时期,我们对行政法体系的建设,应当有相当一部分精力要转移到“依法治法”上来。

  依法治法,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一定判断标准,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判、规范的活动。当行政法体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关切点应从立法的“量”转移到立法的“质”,并且我们必须回头审视现有的法律规范。在行政法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所进行的立法,逐渐暴露出缺陷,如何从构建法制体系转移到开展良法之治,如何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统一以及各法律文本基本的价值要求,成为行政法体系进一步建设中的又一新课题。

  结合我国现状,笔者认为民主立法制度、备案审查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是进入新阶段后通过依法治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法体系的重要手段。

  民主立法,主要是指相关利益主体和公众以各种形式参与行政法立法的活动。广泛开展民主立法,既符合依法治法的程序标准,又有利于规范性文件吸收被大众普遍认可的“情”与“理”,因此民主立法也是对依法治法的社会标准的践行。

  备案审查,是指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有权机关并接受其监督的活动。作为我国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备案审查制度对法制的统一起着重要的作用。宪法、立法法、监督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都对备案审查制度有所规定,各省也开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目前的备案审查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备案审查的时间为例,立法法第89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有权机关的备案审查并不是规范性文件的生效要件。笔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作为普遍性规则,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事后纠正成本高,因此,备案审查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生效的前置程序,有权机关应当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未经有权机关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生效。

  立法评估,是指有权部门对立法的社会背景、实际需要、实施效果等相关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从而为立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提供依据。立法评估包括前瞻性评估和回溯性评估,前瞻性评估旨在对即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考察现实情况是否需要该规范性文件以及其能否在实践中予以实施;回溯性评估旨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可见,立法评估制度恰恰契合了依法治法的“社会标准”。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立法评估运行规范,对于程序、标准、方法等的选择,各地采取不同的做法,也有地方只是盲目跟风,缺乏指导性意见。在已经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制定全国性的统一指导意见,将地方评估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立法评估的计划性,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使地方人大立法评估工作逐步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是标志着我国已经从“立法时代”进入到了“修法时代”,开展“依法治法”对行政法进行规范、监督将是“修法”的重要途径,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工作也将进入“依法治法”新时期。在我看来,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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