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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诉求要确保公共秩序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3日08:1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康殷 日前,香港保安局在立法会就警方处理公众请愿方式时指出,《基本法》保障公民和平集会及游行的自由和权利,但应该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50人以上集会须通知警方

  3月6日,香港市民举行反对财政预算案请愿活动,最后113名涉嫌非法集结的人士被警方拘捕。3月19日,香港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就警方处理公众集会游行展开质询。保安局提交的文件显示,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在香港总共举行了约1 .1万次公众集会和约3150次游行,即平均每日有13项活动举行。

  保安局文件指出,按照香港法例,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法例限制,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及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举行前七天向警务处处长提出通知,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处长可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主办者施加活动条件,以确保公众活动的秩序和整体的公共安全。如主办者认为处长的决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降低对道路使用者影响

  对于游行期间警方的执法方针,文件指出,警方的行动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为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致力于降低公众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

  对于当日的处理结果,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解释说,现场警方表示,当晚有部分示威者没有理会警方指示,堵塞交通。警方在别无选择之下,决定采取果断的行动,依法拘捕示威者。

  昨日,香港警务处接受南都查询时表示,3月6日被拘捕的113名涉嫌非法集结人士,全部均已获准保释候查,将于6月上旬返回警署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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