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巢江淮
锦湖轮胎质量问题日前曝光之后引发关注,其董事长李汉燮在央视节目中鞠躬道歉,表示将在最短时间内召回问题轮胎,成为国内首例轮胎召回事件。(3月22日《京华时报》)
召回制度,我们并不陌生。但就国内外对比来讲,国内显然尚未“与国际接轨”。有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建立起完善的召回体系,与之相比,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严重滞后。2004年,我国才出台第一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爆发,又相继出台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法》中建立的食品召回制度。于是,就出现很多问题商品“仅在国外召回”,在我国却可以“安身”。
召回问题轮胎,能否“驱动”相关制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专家表示,锦湖轮胎的召回开了国内零部件厂家召回的先河,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件好事,因为以前召回都是针对整车企业,由于轮胎会使用在很多车型上面,这样就比较复杂,此次召回有利于相关制度的制定。这也许仅是“一家之言”,也许只是一个预期或愿景。眼下,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很骨感”,而缺陷产品却“很丰满”。制度的空白、法律的空白让很多缺陷产品有生存空间。
召回应该“法律强制”。有观点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多头监管协调难度大等原因则进一步加大了召回的难度。首先,无法可依成为召回的重大难点,除了汽车、药品、儿童玩具和食品以外,其他领域的产品召回,在我国尚“无法可依”。其次,由于侵权责任法以及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不完善,大大降低了召回的可能性。此外,多部门协管增加了执法的难度。归根结底,还是一个法律与制度问题。
完善的经济立法是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前提。综观实施“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无一例外都是经济立法高度完善的国家。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产品召回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