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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保障房暂不预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6日10:06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3月25日讯 记者蔡岩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今天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公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公告首先规定了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明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公告还特别明确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问题。规定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售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售房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条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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