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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嫌疑人”汪玉华改判有罪当场被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1日03: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高度嫌疑人”汪玉华改判有罪当场被抓

  历经近两年的佛山市中医院“追款疑案”昨日终审判决,结果大逆转: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杨博)历经近两年后,佛山市中医院的“追款疑案”经历三次判决、一次裁定,昨日终于有了终审判决。在禅城区法院的前两次审判中,均认为虽然汪玉华是“高度嫌疑人”,但因为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昨日,佛山中院终审推翻了以前的判决,认定了汪玉华有罪,并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汪玉华此前所持有的关键证明《交款证明》,被佛山中院认定为伪造,让判决结果发生了大逆转。佛山中院终审认定汪玉华有罪。

  案件还原:汪玉华侵吞近30万

  法院指出,汪玉华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在佛山市中医院担任追款员。病人龙某于2006年7月至11月在佛山市中医院住院并欠医疗费共295378.9元,后龙某去世,汪玉华负责向其家属追收该欠款。2007年5月18日,汪玉华与龙某的儿子龙某平前往河源龙川县办理还款,经协商,双方在河源市龙川县邮政储蓄银行从龙某的社保账户分两笔转账295378.9元至汪玉华个人邮政储蓄账户。

  这些款项到账后,汪玉华私自开具两张收据给龙某平,后又分两次将个人邮政储蓄账户中的295378.9元取出,扣除龙某平已交的500元按金,仍有294878.90元至今未归还给医院。2007年6月,汪玉华办理离职手续离开佛山市中医院。

  为达到侵占该款目的,汪玉华还伪造了一份盖有市中医院行政公章的交款证明。

  为何改判:《交款证明》被认定伪造

  《交款证明》本来是此前禅城区法院两度判决汪玉华无罪的关键证明。汪玉华此前曾声称,《交款证明》是2007年6月底他准备离职时,要求当时医院的财务科科长黄某萍出具的一份龙某欠款收回证明,上面的医院盖章是黄某萍亲自盖的。这份《证明》证明了他离职前已把款项交给了黄某萍。禅城区法院此前也认为《证明》有诸多疑点。

  佛山中院此次认定《交款证明》为伪造,是基于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上有两段文字,一段是证实汪玉华身份是中医院追款员,而另一段则表示他已经还清了款项。此前黄某萍就曾猜测,汪玉华先用只印了第一段文字的纸张,蒙混过关盖了公章后,再在同一张纸上打下第二段文字。

  佛山中院判决指出,《鉴定书》通过对《交款证明》的检验,鉴定机构倾向于两段文字不是一次性打印形成。可见汪玉华为了掩盖其罪行伪造了这份证明。

  宣判现场:汪玉华被戴上手铐押走

  昨日上午,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宣判。上午9时多,汪玉华与哥姐三人就已赶到了法庭。据汪玉华的哥哥称,他们此前接到的通知是开庭,然而进入法庭后,却发现法庭内气氛紧张,有多名法警到场,进入法庭也要接受登记。

  上午10时许,审判长表示当庭宣判,随后宣读了对汪玉华的终审判决书。佛山中院认定汪玉华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撤销了原审关于汪玉华的无罪判决。鉴于汪玉华拒不认罪且拒不退赃,佛山中院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汪玉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宣读完判决书后,法院还当庭宣布对汪玉华执行逮捕。随后,汪玉华带着惊讶的表情,被法警戴上手铐押离法庭。宣判结束后,对于弟弟被判有罪的结果,汪玉华的哥哥汪金荣和姐姐一时间无法接受,情绪十分激动,汪玉华的姐姐几度失声痛哭,后在法警的劝诫下才平静下来。

  各方说法

  哥哥汪金荣:“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在一周前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其实我们对判决结果早有预感了。”汪金荣表示,尽管预感到弟弟会被判有罪,但他们还是决定坦然面对,没有让弟弟逃跑。

  汪金荣认为,终审判决依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推定《交款证明》伪造,认定汪玉华侵吞了那笔款项判他有罪是站不住脚的,首先《鉴定书》本身的表述就不准确,没有说清楚证明是打印机一次性打印形成,还是电脑编辑一次性打印形成。即便推定《交款证明》伪造,也没有证据证明汪玉华把钱拿走了。

  汪金荣表示,到目前为止,他们一家人仍坚定地认为弟弟是无罪的,下一步他们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黄某萍:“我已把事情看开了”

  案件判决后,记者第一时间采访到了案件的另一名“主角”,佛山中医院原财务科科长黄某萍。

  在得知结果后,黄某萍只是轻轻地笑了一下,淡定地告诉记者,即使一审判决汪玉华疑罪从无,她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现在真相终将告大白于天下。

  黄某萍在案件发生后被调离了原岗位,但是她表示,其实领导、朋友和亲人都相信她,她终于把事情看开了。“其实也谢谢汪玉华,他让我在这件事情中有很多收获。事情让我知道了亲情和友情的重要。”

  回放:“追款疑案”一波三折

  汪玉华,34岁,湖北黄石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他在佛山市中医院任财务科追款员。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5月18日、19日,汪玉华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取病人龙某家属偿还龙某所欠医院共295378.9元的住院费用后,将款项据为己有。

  但是汪玉华则称,他拿到钱后,按财务科科长黄某萍的要求,分两次提现汇总后将钱交给她,她说会拿给会计,并嘱咐汪玉华此款不需在当月追款报表上做账,并将钱交给了黄某萍,黄某萍随即开出《收款证明》。

  该案于2009年5月22日移送禅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11月24日,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涉及证据等问题,案件在同年11月24日第一次开庭后,禅城区法院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0年3月16日二度开庭。

  2010年3月29日,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汪玉华有“高度嫌疑”,但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此后,禅城检察院抗诉,佛山中院裁定重审,禅城法院重审后依旧判决无罪。禅城检察院再抗诉,佛山中院昨日二审判决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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