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英团
3月29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中“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规定成为审议的热点内容之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律援助理应由政府买单。只有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才能有效保障法律援助服务的开展。(3月30日《湖南日报》)
法律援助是衡量一个现代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对部分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不能公平地参加正常的法律生活,不知道自己拥有怎样的权利,不具备购买法律服务的经济能力。从经济角度讲,法律援助是对社会成员经济不平等状况的改善,是解决经济社会问题的杠杆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援助是国家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而普遍实施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从社会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既是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民生问题解决的现实要求,又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且从本质上看,法律援助制度还是构成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部分。
经费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实施的基本前提,也是落实政府责任的基本措施。一项良好制度的运作如没有与其协调发展的经费来保障,其生命力将不会旺盛。法律援助制度要得以充分实施,没有充分的经费投入,难以充分发挥其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的功能作用。《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的做法,既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所求,也彰显出政府对法律援助事业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