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三审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昨日街谈提出“骑单车违规通行冒犯了谁”的疑问,觉得这个条例“不合理,也不合情”,其背后“有一种夺人气魄的傲慢和一种傲视弱势群体的霸气”。
论者从法律强势的角度,认为骑单车者是弱势群体,违规处1000元罚款太狠,这的确在理。但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更像是用来吓唬人的,几乎没有实际意义。不妨想想:某人骑一辆破单车违规,不听劝阻,别说罚1000元,罚100元,也几乎要对方命了。再说,1000元可以买两辆新单车了,违规者扔下单车不要走人,执法者又能奈何?
法律不是用来吓唬人的,如果流于吓唬人,就等于形同虚设。举例:广州市多年前提出交通执法“零容忍”,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50元,最终不见实施。再举例:早在1995年广州就发布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通告,规定违者罚款20元,结果是没有一个罚款案例。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州控制吸烟条例》,规定个人违规在公共场合吸烟罚款50元,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有设置或划定吸烟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怜的是,半年多过去了,罚款依然为零。
从法律法规的刚性原则看,任何一个法律法规,无论涉及面大小,都不是用来显摆吓人的,而是用来实施的,通过实施才能显出威力,惩前毖后。某些法律条文一看便足以将人吓个半死,但没有可操作性,叫好不叫座,最后落得个“有钱无人罚”的悲惨下场,就与纸老虎无异。这样的法律有不如无,因为“纸老虎”式的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达成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还损伤法律法规的尊严与神圣,沦为笑柄,于法治社会的推进极大不利。这是可怕的。
所以,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文是否可行,不仅要遵循罪罚相当的原则,体现社会公平公正和法律的威严,而且要坚持可操作的原则。法律一味地强调“有法可依”,突出严厉性,而不切合实际,就形同无本之木。像《刑法》规定某些罪行判处死罪,足够震慑力了,但一样有人明知故犯。不是说严厉就不妥,但法律规定的惩处力度必须要力求适度、可行,不能一味陷入“从重”的怪圈。否则,即便执法部门严厉执法,一屁股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得不偿失。 □牛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