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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按照《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广东将从4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时间起点为2011年1月1日。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对象和标准是,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从2011年1月1日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将专项用于发展广东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