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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丹麦馆侵犯发明专利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1日15:26  新民晚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宋宁华)去年10月,上海世博会丹麦馆遭遇了一场侵权诉讼。一男子以丹麦馆建筑物侵犯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为由,将丹麦馆与承建单位告上法庭。日前,市一中院对这起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丹麦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与王某专利技术特征并不相同,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6年4月5日,北京男子王某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这项专利的主要特征是: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

  王某认为,丹麦馆建筑物落入他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把丹麦馆和承建单位中建八局告上法庭,要求丹麦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丹麦馆建筑物上标明王某姓名和专利标识;丹麦馆和中建八局连带赔偿人民币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丹麦馆建筑物采用的是框架结构,其整个建筑物就是一个钢结构的框架,并无可以单独存在的空间支架一说。房屋单元布置在整个框架之内,并不延及到框架的四周,房屋单元与框架构成包含关系。建筑物的顶层虽然是开放式的,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居住的交流性,但建筑物的相当部分以外墙与外界隔离,因此就整个建筑物而言,仍属相对封闭。

  王某专利中,房屋单元设置在空间支架四周空间等相应的技术方案可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面积建筑的同时,改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和居住的舒适度。而丹麦馆建筑物的房屋单元设置在框架之内,这种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因此,丹麦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与王某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及“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王某此前还曾以相同理由起诉法国馆侵犯其专利,也被法院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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