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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国家治理技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6日08:00  法制日报

  雷磊

  在我看来,“调解”恰好构成了联系“转型乡村”、“社会治理”与“纠纷解决”的关键性纽带。只有以恰当的视角来理解所谓“中国式调解”,才能恰当地把握这样三个范畴间的隐秘关联。

  一方面,调解是一种实践操作,可以背离某些法律规定,它可以在不触动法律政策或整个意识形态的同时适应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另一方面,法律政策在调解的过程中又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对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去,它不仅解决法律问题也解决社会问题。这样一种辩证法或实践理性体现在国家法令与民间法力量对比时的国家理性计算———什么是必须要取缔的“民间陋习”,什么又是必须考虑的“善良风俗”,什么时候要讲政策,什么时候又要避免它“徒成扰民之具”。它同样体现在许多调解人的身份上,这些调解人既是熟悉民间法的“本乡人”,又是熟知党的政策法令的乡村优秀人才。

  因此,在国家治理视角下,调解并非一种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以权力组织网络为后盾的一种社会治理技术。通过这种技术,执政党一方面将自己的政治意图有效传达给了民众,另一方面也可以依据现实状况灵活地决定国家及社会的相关政策、规范。故而,司法在这套系统和技术中就不仅仅是纯粹的“职业活动”,而要服从于更宏大的治理社会的目标。

  在司法领域,似乎用诉讼取代调解就应成为必然的逻辑选择。那么,为何在当下还要重提调解?这是与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历史境遇是有关的。

  首先,国家—社会,大传统—小传统间的博弈具有复杂性,尤其在城乡二元、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民间法在广袤的农村地区依然有生存的空间,它与国家法的博弈是长期的。尤其当国家制度本身的设计和实施的条件尚有欠缺(如程序繁复、执行难、司法腐败等)时,小传统的诉求就再次凸显。

  其次,过于激进的现代化破坏了既有的利益格局,激起了乡村社会的激烈反弹,尤其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的瓶颈阶段,国家层面上政治体制改革正不断推进,此时社会的稳定关系重大,纠纷(尤其是涉及权力行为的纵向纠纷)须得以更柔性与模糊的方式来消弭。这两点重新激发起了调解的现实主义逻辑。

  此外,乡村权力组织网络的松动与乡村的疏离则重新唤起了调解的政治逻辑。在纠纷不断的同时,一些地方基层乡村自治组织松懈,许多乡村中,对自治组织带头人的选择更注重以个人经济状况为前提。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重新强化国家政权对乡村治理的一环,调解再次获得了合法性地位。

  总之,当下的中国式调解绝不单单是定分止争的司法技艺,而是一种独特的国家治理技术。从制度创生的角度看,它构成了一个独特而有重要意义的场域:一方面,国家与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建构理性与经验逻辑在这里不断地碰撞、博弈、妥协、交融,衍生出复杂的公共空间;另一方面,国家也从未放弃过对这一领域的控制,无论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节体系中国家力量的主导,还是“调解要既合理又合法”的司法准则都表明了重构或完善国家治理的倾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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