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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济南消息(通讯员 赵军 李国兵 记者 林雯雯)随着济南城市规模的迅速发展,好位置的商铺和写字楼越来越抢手,房屋租赁生意也日益红火。可是许多经营者在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却没有在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记者从槐荫区房管局房屋租赁科和槐荫区城管执法局了解到,像这样遭受经济损失的市民并不在少数。去年市民张林(化名)出租了3间商铺,承租人经常延期支付租金,开始张林并没在意。直到前段时间,离支付租金的日子已经过去2个月,张林上门去催时,才发现对方已经停业关门。因为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图省事,张林并没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果承租人留下的外地身份不能确定。因联系不上对方,屋内的东西不能随意处理。如果直接起诉,按照法律程序大概要半年才能处理完,在这期间还不能出租合同中的商铺,损失更大。为此,张林付出了十多万元的代价。
与张林不同的是,市民李女士是以承租人的身份被害苦了。因着急开店,她首付了1年租金租了一间商铺,可是,刚过4个多月,就又有人来收租金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这商铺是别人倒手租给她的,本来还剩4个月的租期却收了李女士1年的租金。而同样的是,这房子出租时也没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结果因联系不到对方,李女士想去公安部门报案都很麻烦。
为了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槐荫区房管局房屋租赁科和槐荫区城管执法局直属二中队主动上门服务,为30余家房屋租赁单位宣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正式实施)。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对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