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朝骥
中国古代社会在进行案件审理时,特别注重正义名分。宋朝郑克《折狱龟鉴》记载的陈奉古以情量刑的故事就反映了这个原则。
陈奉古时任贝州(今河北省南宫县)通判,当差役将一个盗贼抓获后,盗贼的母亲想上前将儿子夺回,差役坚决拒绝,在双方的拉扯中,盗贼的母亲被推倒在地,第二天死亡。盗贼的家人以斗殴致人死亡为名,将差役告到官府,要求严惩。官吏们考虑到差役属于公职人员,就按照当时的法律对差役处以弃市的刑罚。
陈奉古对此提出异议:“捉拿盗贼的人中有让盗贼逃亡而失职的,现在要吸取这种教训。国家的法律应当得到捍卫,因为捍卫法律而致人死亡,却被以斗殴论罪,这就可能是忠于职守的人也无法抓住盗贼的原因。残杀一名无辜的差役而助长抢夺犯人现象的滋生,法不应当是这样的。”州里将这个意见上报给上司,不久,上司批文下来,对那名差役只是判处了杖刑。
在本案中,体现了古代社会先正名分,次原情理的原则。母亲要抢夺的,是被抓获的盗贼。虽然是出于亲情的考虑,但是也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在这里,国家法律代表的就是正义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