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亚芳 整理 毛志伟
一起简单的抢劫案件,却让我搞得复杂了,用了近三个月时间才起诉到法院。现在回想起来,虽然延长了审查期限,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耗费了不少精力,却觉得非常值得。
今年1月10日,科里分配给我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抢劫案件。案情十分简单:犯罪嫌疑人王某,30岁,于去年12月7日下午持菜刀威逼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司机,欲行抢劫时被车上人员和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刚拿到案卷时,我没有意识到此案与其他案件有什么不同。看着薄薄的卷宗和简单的案情,我心中暗自高兴,觉得在10天之内起诉到法院没有问题。
等到第二天审阅案卷时,我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抢劫案件有明显的不合“常规”之处,王某实施抢劫犯罪的时间是中午,犯罪地点是人流聚集的繁华地段,抢劫对象是面包车内的5个成年人,同时还连续两次大声告知抢劫对象自己要抢劫。这样的作案手段和方式与以往办理的抢劫案件相比,有些让人费解。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实施抢劫,显得极不合乎“常规”。就连几名被害人一开始都以为王某在与他们开玩笑,或者是精神有问题。直至看到王某把菜刀架在司机脖子上后才下车去抓。在审查案件证据时,案卷中一张王某的四级智力残疾等级证明,引起了我的注意:智力残疾是否和精神病有关系?
为了观察王某的精神和智力状况,我在讯问时特别留意他的反应。我发现:他基本能陈述自己的作案过程,但对于抢劫后果确没有任何的预见性。在结束讯问后,还一直问自己什么时候能够回家。
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智力残疾的有关知识,专门到区残疾人联合会了解智力残疾方面的情况,最后却发现:就智力残疾能否归于精神病一类,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王某作案时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到底如何?本着对法律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负责的态度,合理解释此案不合“常规”的疑问,在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决定延长此案的审查期限。我也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联系,建议对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
公安机关向王某家人反映了我们的意见,但王某的父亲坚持认为:自己的儿子精神方面没有问题,不同意对其作精神病鉴定。
鉴于此情节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有责任对案件的量刑情节予以查清,以便公正准确适用法律对王某量刑。2月20日,我们院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后经公安机关反复与王某家人沟通,王某父亲最后同意对其作精神病鉴定。3月20日,公安机关对王某作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王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持刀抢劫时,由于受智能影响,使其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削弱,评为部分(限定)责任能力。
收到王某精神病鉴定结论后,我仅用了一天时间就将案件审查完毕。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还根据案情和王某精神状况提出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一件简单的抢劫案上花费的时间超过了许多复杂案件,我觉得非常值得。
(作者单位: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