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影 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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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回访了苏振英老人。如今的苏振英老人丝毫没有了往日的恐慌和愁苦,脸上始终洋溢着笑容。
“前几年,我被这个事愁得夜里睡不着觉,白天不敢进家。现在俺不再东躲西藏了,也能安心在家里干活了。这都要感谢检察院,感谢各位检察官!”苏振英紧紧拉着办案检察官的手,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以前俺不知道检察院是干啥的,现在知道了,是为老百姓做主的地方。”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祸从天降,他“被贷款”了
2009年5月,贾汪区汴塘镇小马头村村民李亮亮到贾汪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自己从未向农村信用社贷过款,更没有为别人做过贷款担保,不知为何法院会判决自己偿还贷款本息2.9万元并承担3.8万元的贷款担保责任。
据李亮亮回忆,早在2008年11月,就收到法院传票,告知其已为被告,要求他到法院出庭应诉。
因李亮亮从未和别人有过民事纠纷,他以为是法院弄错了,没有出庭。
几个月后,法院送来了以李亮亮为被告的两张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他作为贷款人,和阚某等人于2006年12月向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汴塘信用社借款2.3万元,借款期限已到,判定李亮亮10日内偿还本息2.9万元,阚某等承担连带责任。在另一张判决书上,李亮亮则成了担保人,为贷款人阚某贷款做担保,因阚某到期未归还贷款本息3.8万元,李亮亮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面对检察官,李亮亮满腹冤屈:自己连信用社大门都没去过,怎么会从天上掉下两张贷款单?
笔迹鉴定,贷款单竟是伪造
李亮亮案引起贾汪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该院检察长曲旭明确指示,一定要弄清案情,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李亮亮是否曾在汴塘信用社贷款,要弄清该案事实,最重要的就是要查清那两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真伪。
办案人员迅速到汴塘信用社调取了该证据,并转交徐州市检察院技术处,对证据上“李亮亮”的签名和指纹进行比对鉴定。
2009年6月,徐州市检察院出具鉴定结论:这两份“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上三个“李亮亮”的签名均不是李亮亮本人签写,“李亮亮”签名上的指纹也不是李亮亮本人所留,两份“借款担保合同”均系伪造。
2009年6月16日,贾汪区检察院提请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1月,徐州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由贾汪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再审。
2010年1月26日,汴塘信用社向贾汪区法院申请撤回两起诉讼的起诉状。贾汪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挨家挨户,寻找“李亮亮”
检察官敏锐觉察到,李亮亮案不会是偶然个案,如此明显的工作失误,表明汴塘信用社工作人员在放贷过程中不负责任,凸显信用社管理漏洞,很可能还存在多个未被发现的“李亮亮”。
为了找出更多的“李亮亮”,承办检察官调出汴塘信用社与李亮亮贷款同期的贷款人员名单,深入汴塘镇农村走访调查。
因为当时很多村民外出打工,致使很多线索无法核实。
2010年春节,外出打工的村民都回家团聚。办案人员为尽快查清信用社贷款中其他受害人,在汴塘镇附近多个村庄里奔走。按照信用社出具的贷款人员名单,办案人员逐一敲开了村民家门,一一核实贷款情况。
两个月,检察官先后走访了9个村的40余名当事人,询问了100多位证人,掌握大量详实可靠的证据,发现汴塘信用社在贷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规行为,打乱了正常的信贷秩序,致使当地贷款混乱。该贷款的贷不出,不该贷的贷出了,而且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致使很多贷款收不回来,给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皇天不负苦心人。在检察官深入走访过程中,又一个“李亮亮”被找了出来。
莫名债务,逼得她东躲西藏
苏振英,是汴塘镇庐山村一名普通妇女。之前这几年,她几乎是东躲西藏地过日子。
春节走访期间,检察官深入庐山村,到她家找过几次,她都没敢露面。据苏振英说,“害怕是要账的,不敢见生人”。直到检察官把她堵个正着,并说明了来意,她才将这几年来的委屈如竹筒倒豆子般全部倾诉出来。
2005年12月,贾汪区信用联社汴塘镇信用社信贷员张兵,利用亲戚关系,找到苏振英,骗取目不识丁的她在贷款单上按下了指模。后来,又借故拿走了苏振英的身份证,并在贷款单上假冒签名,伪造了一张以苏振英为贷款人的贷款单,骗取贷款2.3万元,并携款潜逃。而苏振英对贷款一事却毫不知情。
2008年的一天,当地邮局给苏振英送来法院传票。苏振英不识字,儿子和丈夫都常年在外打工,接到法院传票后,苏振英也不知是何信件,就在签收单上按了手印。传票一直放到年底,等儿子打工回家了,苏振英才拆开让儿子看。此时,一家人才知道苏振英被牵扯上信用社贷款的官司,而该案早已开过庭,过了诉讼期限。
开庭当日,法院缺席判决,判处苏振英偿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
之后,苏振英家就隔三岔五来几个上门要钱的人。苏振英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只能东躲西藏。
抽丝剥茧,揪出幕后“黑手”
汴塘信用社称,该信用社与苏振英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农户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3万元,期限至2006年8月20日止。2007年12月份,有人以“苏振英”的名义偿还借款1900元,余款一直未能偿还,因此将苏振英起诉至法院。
办案人员接到苏振英的申诉后,当日就予以立案。后经查证,该贷款单也是伪造。
经贾汪区检察院提请抗诉,苏振英借贷纠纷申诉案依法获得改判,苏振英不需要承担贷款债务。
办案人员顺藤摸瓜,查出汴塘信用社原信贷员张兵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利用别人身份证,伪造多张贷款单,侵占公款20余万元,其涉嫌贷款诈骗犯罪。贾汪区检察院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张兵几年前就已经携款潜逃,公安机关已对其上网追逃。
李亮亮申诉案办结后,贾汪区检察院向贾汪信用合作联社发出《督促起诉通知书》18份,总计帮助追回贷款损失120余万元,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各镇信用社加强监管,防止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杜绝集体财产流失。贾汪区信用合作联社接受了检察建议,制定制度严格控制贷款条件,对辖区内的各镇信用社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去年12月,汴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60多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