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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纳)年仅20多岁在惠州打工的女工小马,来深圳欢乐谷坐过山车后1分钟突然昏迷,经诊治发现,小马原来是有先天性颈椎融合畸形疾病,10个月后小马不治死亡。
究竟谁该为小马的死埋单呢?小马父母认为,小马生前的单位、旅游公司和游乐设施经营方华侨城(欢乐谷为华侨城旗下产业)都要为小马的死负责,遂一齐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67万余元。
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院二审开庭。
女工秋游
坐“过山车”后昏迷死亡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小马是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的员工。2007年12月,该公司向员工发出秋游通知,员工可以从深圳欢乐谷、番禺百万葵园、龙门温泉三条旅游线路自选一条,并免费参加。
同时,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和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委托旅行社组织其员工旅游。
2007年12月17日14时许,小马来到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处游玩,在乘坐过山车后1分钟出现昏迷、四肢不能动弹的情况,被送到医院救治。
在深圳的医院治疗到2008年9月30日,小马被转往陕西宝鸡市人民医院继续救治,但终在同年10月25日死亡。
死者双亲
为女儿讨百万元赔偿
事发后,小马所在单位、旅行社和欢乐谷所属的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都给予了小马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三方对赔偿责任分配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小马去世后,其父母将三方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三被告均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小马的死负责。
死者公司:
游乐场应判断游客状况
小马所在电池公司称,单位组织旅游的程序都是合法的。欢乐谷应该确保其游乐设施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且不能将判断自己身体是否适合过山车项目的义务强加给消费者。
华侨城:
游客疏忽身体情况
华侨城公司表示,欢乐谷的游乐设施完好,也尽到了告知游客乘坐游乐设施应该注意的事项。小马颅底畸形、寰枕融合及颈7胸1融合畸形(一种先天性颈椎融合畸形疾病),但遗憾的是小马疏忽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参加了过山车活动。
旅行社:
无权限制游客游玩
旅行社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对小马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他们认为小马进入游乐场后,旅行社无权对其进行管理,更无权限制其游玩娱乐项目。
一审:
三被告分担民事责任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任何一方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三被告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分担各自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小马父母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为103万余元,并酌定:用人单位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承担20%的民事责任,支付20.7万余元;旅游组织方惠州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35%的民事责任,支付36万余元;游乐设施经营者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的民事责任,支付46万余元(上述赔偿额均含三被告已垫付费用)。
二审:
除华侨城外三方均上诉
一审判决后,除了华侨城公司没提出上诉外,小马的父母、电池公司和旅行社均不服,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知多D
什么人不适合玩过山车?
坐过山车很刺激,很多年轻人都喜欢,但一些特定人群是不适合玩过山车的。
首先,有高血压、低血糖、心脏病的人群不适宜玩过山车,年纪大的老人和不超过1.4米的小孩也不适合玩过山车。其次,颈项曾受伤的人和颈椎脊间盘有问题的人不适合玩过山车,因为过山车会产生强大的反冲力量,会导致颈部有问题的人受伤,严重甚至会颈椎断裂。
什么是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主要为: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