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等。为与即将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相衔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与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了5年内禁驾的处罚。
同时,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这意味着,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同时,修正案草案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增加了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并将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3000元。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罚款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提高至5000元。
■草案·行政强制法
代履行:禁暴力胁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
处罚权:拟相对集中
草案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中明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前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撤强制:设五种情形
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设定权:拟立法规范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除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法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草案规定:“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此外,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煤炭法和建筑法
拟“对接”社会保险法
草案拟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以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衔接。煤炭法第44条拟修改为:“煤矿企业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44条拟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