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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把防范内幕交易纳入惩防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04: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4月20日讯(记者 王端鹏)省政府办公厅今天下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通知。我省将把防范内幕交易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考核评价制度以及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制度。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消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参与主体复杂、交易方式多样、操作手段隐蔽性强,查处工作难度很大。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在我省也有发生,严重影响我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发布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制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

  我省将由省金融办牵头,山东证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参加,建立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联席会议制度,把防范内幕交易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起监管责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可根据规定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侦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有关方面在研究论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时,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最大限度预防内幕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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