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允波 实习生 张治林 报道
本报济南4月20日讯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在福建、江苏有冒牌张裕葡萄酒销售,遂将生产、销售者告上法庭。经终审,法院判决生产、销售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今天,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包括该案在内的2010年山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05年12月份,烟台张裕葡萄酿酒公司发现一种烟台生产、在福建、江苏市场上销售的葡萄酒,和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装潢相近,认为该酒的生产销售者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其告上法庭。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7日,福建人谢文飞在香港成立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不久后,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假日公司(谢文飞为股东)签订定牌加工合作协议,约定由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烟台假日公司定牌加工“度假村”干型葡萄酒。同时,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福建通天公司(谢文飞为股东)独家销售香港的张裕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特制干红葡萄酒,全面负责该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
烟台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烟台假日公司生产的“度假村”干型葡萄酒酒贴上有“CHAPEAU”变体文字,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CHANGYU”文字商标相近似,且使用在相同种类的商品上,已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1991年“张裕”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张裕干红葡萄酒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从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张裕公司的产品对比可知,被控侵权产品无论其酒贴的底色、字体、文字颜色、文字大小、图形及上述要素的排列顺序、位置等,都与原告的产品装潢相似,易造成相关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假日公司的生产行为构成对原告张裕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福建通天公司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独家销售代理商,未尽到其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谢文飞作为两被告股东之一,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烟台假日公司和福建通天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谢文飞在其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0年12月,省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经过5年的诉讼,这一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该案的审理给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很大的启发。一些人将内地知名企业的字号或驰名商标在香港等地区注册为企业名称,然后以所注册企业的名义授权内地企业生产与知名企业同类的商品,造成了市场混淆,属于侵害知名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专业人士认为,本案的审理依法打击了这种故意规避法律的侵权行为,制裁了侵权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2010年山东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的另外九件分别是:
德州平原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制品构件分公司(原告)与德州市天元集团天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达器械厂(原告)与威海市知识产权局(被告)、王喜增(第三人)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该案系山东法院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济南中院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原告系“红领”等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大量假冒“红领”注册商标的劣质衬衣,被判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本案通过推定侵权商品的生产者,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黄玉坤(被告)、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被告被判决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高露洁—棕榄公司(原告)与广州市靓派日化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千佰美日化有限公司(被告)、杜咏镁(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商标“突出使用行为”的认定问题,三被告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阿联酋国家石油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埃诺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本案系对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法人作品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图案用于其宣传册、网站、商品包装之中,被告最终被判决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株式会社京滨(原告)与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李艳超(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告美术作品发表于1957年,2008年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超过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是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外方权利人败诉的典型案例。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被告)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该案为我省首例网络接入服务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终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山东名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韩国教授韩弼淳(被告)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法院通过威海外商服务投资中心、威海韩人商会等与被告积极沟通,原告将赔偿数额降至5万元,双方在法院监督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