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方兴业)近日多家媒体在报道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拟作重大修改时,称“骗购保障房等同诈骗罪”、“骗购保障房拟以诈骗罪论处”等。这些报道引来“深圳动用立法权制定刑事法律”的误解,一些法律专家学者致电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人员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表示,在条例修订工作中,深圳严格按照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开展,并没有过多就涉及刑事的方面作出规定,也没有就刑法相关条款作解释,打击骗购行为更多的是通过提高经济处罚幅度来实现。
深圳没有在立法中过多涉及刑事规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有关人员表示,某些媒体报道对条例《修订草案》内容有误读之处。即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份《修订草案》只是规定:“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伪造公文印章、贿赂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除此之外并没有太多的与刑事有关的规定,也没有在立法中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再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表述,在经济法规中是比较常见的。即使法规中没有这样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时也是应该这样操作的,所以这个规定并非本次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有关人员表示,并非所有骗购行为都认定是诈骗罪,只有极端的骗购行为才会被认为涉嫌诈骗,称“骗购保障房等同诈骗罪”是误读。即使是诈骗罪,最终也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因此只能按常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骗房入罪”,非同一般,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而地方只能制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国家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不可逾越半步。深圳自然也不会在立法中就刑事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法规是管理需要和民意要求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是去年7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实施不到10个月就启动修改程序,这在法规中并不多见。这其中有何背景和动因?
据了解,为保障民生,市政府不断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但是近来在保障房的申请、核查过程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如发现一些人身家百万居然也来以虚假资料申请,自然为公论和法规所不容,应当予以严惩。但是,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只能依法驳回当事人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一套房价值几百万,一旦骗购成功,规定期满后上市可以获利。所以原有规定难以遏制骗购行为。因此,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另外,市政府出台的《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在征求社会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也普遍要求提高处罚力度。
最大亮点在于大大提高罚款幅度
如上所述,这次修改最大的亮点不是“有关当事人涉嫌诈骗就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而是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而且与原条例相比,大大强化了惩罚力度。比如,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