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再次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是自2005年以来第四次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于1999年开始酝酿起草,历经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如果搁置审议两年的,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审议的,将被终止审议,也就是成为废案。行政强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审议后,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终止审议的时候“重启”审议,因此有人仍将这次的审议称为 “激活”法律案。
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认为,行政强制特别容易造成伤害,必须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以前就有过查封、扣押后发现把当事人名字弄错的现象,完善行政强制程序可减少对公民的伤害。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实施代履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