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提请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限定。
原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经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