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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图本报记者刘百军
“我一辈子都会记住这一天!”
4月18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一间小会议室内,《法制日报》记者见到了李明(化名),一位身材修长、面目清秀的年轻人。如果不是事先了解,没有人会知道李明曾经是一个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的罪犯。
2008年7月,李明被戴上冰冷的手铐时,还不满18周岁。当时他和朋友在KTV唱歌,和别人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对方打伤。为此,他付出了失去8个月自由的代价。
不过,现在极少有人会知道他曾经有过的污点。去年7月16日,他接过了永安市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编号为003的“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与他同时拿到证明的还有陈新(化名)等3人。
提起那一天,李明记忆犹新,“那是我服刑期满后彻底从思想上获得新生的日子。”
永安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周群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前李明很少和人讲话,每天都心事重重。而在与记者会面的过程中,他不仅说了很多话,还不时露出开心的笑容。
李明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拿到证明书之前,每天都像有一个声音在时刻提醒他,“你曾经是一个罪犯”。每次外出,遇到民警要查验身份证时,他都会很紧张,总感觉民警和周围的人都在用异样的眼神看着自己。
找工作时也遇到了麻烦,“现在人才竞争太激烈了,‘污点’给我带来太多不便,求职总是碰到闭门羹。”一次,李明在一家餐馆打工,老板觉得他不错,准备给他加薪。可不知道从哪里了解到他的过去,立马把他开除了,理由是李明故意隐瞒了这段历史。
“现在,他正在驾校学习准备考驾照,等他找到工作,相信他的生活状态会更好。”永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黄伟说。
据介绍,2006年8月,三明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试点以来,在中院积极推动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联合12家单位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永安市人民法院院长杨泽民介绍,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宣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0年7月16日,永安市“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在三明率先给4名轻罪少年“擦掉污痕”,送上粉红色的心形“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
2010年8月2日,5名轻罪少年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罗继民手中接过“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
2010年9月1日,宁化县首批3名未成年犯领到了县法院颁发的“轻罪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
截至去年年底,三明市两级法院为符合条件的63名未成年犯,发放了“轻罪犯罪记录消灭证明书”。
“让犯罪青少年真诚认罪悔罪,促其早日回归社会是少年审判机制的初衷所在。”黄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