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草案四审,将从程序上保护公民权益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当事人未违法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这五种情形分别是: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说明时指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要从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权。
为此,草案还修改了相关条款对行政强制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除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法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此前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此次审议的草案四审稿修改相关条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此外,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草案于1999年开始酝酿起草,历经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