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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男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百余万获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09:04  正义网

  正义网安徽4月21日电(通讯员李曾玮 王厚峰)林某以销售火龙果产品,高额返利为名,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八百余万元,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近日林某被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05年10月,林某与吴某(另案处理)成立安徽亿原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亿原公司),吴某任经理,林某任副经理。蚌埠亿原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发展客户,以销售火龙果系列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高额返利(对外宣传月息4%),亿原总公司按照销售总额的15%通过分公司给顾客返利,并给予业务员5.5%的业务提成。

  2005年10月至2007年4月,蚌埠亿原公司共发展客户300余人,共收取客户购货款8356480元,其中林某以其亲属名义买了火龙果系列产品9份半,每份11440元,共计108680元,共返还给顾客红利1914257元。蚌埠亿原公司非法获利753324元。蚌埠亿原公司将收取客户的钱款大部分汇往广西亿原集团(安徽亿原公司为广西亿原集团的下属公司)。

  2009年12月30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林某明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销售火龙果产品,高额返利为名,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程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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