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常德站4月21日讯(通讯员 张献文 周宏荣)近日,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在收受当事人的货款后逃匿,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07年10月,被告人汤某通过常德“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介绍,“某某”饲料有限公司同意给汤某赊销鱼饲料,并约定于2007年年底由汤某收回饲料款后再向“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付清饲料款。2007年10月15日至2007年11月2日,汤某先后7次从该公司赊购鱼饲料60.6吨,共计货款125762元。汤某将该饲料全部销售给了谢某等56个养殖户,并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收回了全部饲料款近13万元。2008年2月4日,汤某通过王某付给“某某”公司货款12000元,其余款项被汤某用于清偿债务及平时消费。汤某见已无法付清货款,遂于2008年3月携款2万余元逃匿。案发后,汤某退还了全部剩余货款113762元,并取得了“某某”饲料有限公司的谅解。
稿源:红网 作者:张献文 周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