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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因电费纠纷捅死他人 赔偿损失5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21日20:18  南海网

  南海网海口4月21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陈望 通讯员胡坤坤)海口一男子史某群与同村村民史某因共用电及电费问题发生纠纷,史某群恼羞成怒遂持刀将史某捅死。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史某群故意伤害一案公开一审宣判。判处史某群死刑,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58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某群与同村村民史某因共用电及电费问题发生纠纷,史振群遂怀恨在心。2010年3月31日18时许,史某群持水果刀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的打石场找史某再次商谈用电事宜时,被史某拒绝,史某群遂恼羞成怒,持水果刀在史某头、腹、腰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史某因被锐器作用于左腹股沟部致股静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史某群逃离后用自己手机报警,称其把邻居杀死。

  1999年,被告人史某群因向金某索要赌债未果而心怀不满。2001年8月6日8时许,史某群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一木工店内再次向金某索债时被拒绝,史某群遂持刀在金某左手腕、后背部连砍四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金某的伤情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群在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故意杀人犯罪系在2001年故意伤害被害人金某后潜逃期间所为,犯罪后亦未向被害人史某的亲属道歉或赔偿,缺乏起码的悔罪态度,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大,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史某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史某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29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史某群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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