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公共场所禁烟有法可依

  城市信报4月21日讯 4月21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5月1日实施。细则中不仅强调了经营者是公共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还增加了“市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款,为监督控烟提供法律依据。

  该细则中强调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宫岩)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