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就“天价酒”事件召开媒体见面会,宣布免去当事人鲁广余广东石油分公司总经理职务,降职使用。已消费的13.11万元红酒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中石化集团董事长表示,此事对中石化形象和员工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是中石化上百万员工的耻辱。(4月26日《新京报》)
“天价酒”事件曝光后,面对民众的质疑和批评,中石化能够迅速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这值得肯定。不过,他们一边声称“天价酒”事件对中石化造成了严重伤害,是百万员工的耻辱,一边却仅仅给予当事者降职使用和承担13.11万元红酒费用的惩罚,显然不可理解,也难以服众。
据中石化调查,鲁广余先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擅自购买高档酒;后在上级责成整改的情况下,通过虚假销售,抽回资金,应付检查,欺骗组织。如果说独断专行、奢侈挥霍、欺骗组织是目无党规政纪,那么,私自动用158.9万元国有资金购买“天价酒”,则是涉嫌挪用公款。对于这样一个恶劣行径,别说在国企,就是在任何一家民营企业,恐怕也早就追究法律责任了,至少是身败名裂,卷铺盖走人,岂能只是降职了之?
毫无疑问,“降职使用”让中石化再次蒙羞!首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内部处理”,置法律于尴尬境地;其次,“天价酒”事件当事人非但没有被绳之以法,反而还大摇大摆继续做官,无法向公众交待;第三,“宽容”腐败的结果,势必会助长一些人胡作非为的胆量,因为“出事”也没啥啊,大不了换个“帽子”,保不准哪天就会东山再起。可见,中石化对鲁广余轻描淡写的处罚,等于自损形象和声誉,既无益于遏制企业内腐化违规现象,也造成了对百万员工感情上的“二次伤害”。